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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项目
纳雍县产业园区标准厂房D、E区10kV配电工程变压器 EPC专业分包招标公告(第二章)
- 分类:招标项目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1-11-19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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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本招标项目纳雍县产业园区标准厂房10kV配电工程D、E区变压器安装等项目已由纳雍县发展和改革局批准建设,招标人(项目业主)为纳雍县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企业自筹及申请银行贷款,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纳雍县产业园区标准厂房D、E区10kV配电工程变压器 EPC专业分包招标公告(第二章)
【概要描述】本招标项目纳雍县产业园区标准厂房10kV配电工程D、E区变压器安装等项目已由纳雍县发展和改革局批准建设,招标人(项目业主)为纳雍县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企业自筹及申请银行贷款,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 分类:招标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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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11-19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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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1.1 |
招标人 |
名称:纳雍县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二中路口老信访局 联系人:周江 电话:17785709967 |
1.1.2 |
项目名称 |
纳雍县产业园区标准厂房D、E区10kV配电工程变压器EPC专业分包项目 |
1.1.3 |
建设地点 |
项目位于纳雍县产业园区。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纳雍县经开区政府出资100%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设计:设计方案、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编制、图纸审查等内容; 施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内全部内容,包验收合格及移交完整资料; 采购: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内所有材料、设备采购; |
1.3.2 |
计划工期 |
计划总工期:D区20日历天,E区30日历天。 |
1.3.3 |
质量标准 |
设计的质量标准:必须满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国家的相关标准、规范和要求的设计深度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施工的质量标准:达到国家现行有关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程经主管部门检查优良率达85%以上,无“不合格”等次。应当满足有关规范标准要求。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1、资质条件: (1)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电力资质设计丙级、电力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资质,且以上证件处于有效期内,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2)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若为联合体投标的,各方均需提供); (3)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若为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中的施工单位提供)。 2、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的资格要求: 拟派设计项目负责人须具备电力安装相关高级及以上工程师职称; 拟派施工项目经理系已在投标人单位注册并具备电力工程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 3、财务要求: 不要求 4、其他要求: (1)施工技术负责人:拟派的施工技术负责人须具备中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从事项目管理经验 5 年以上(项目管理年限由投标单位出具证明); 施工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应附建造师注册证、资格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缴纳养老保险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 施工技术负责人应附职称证、缴纳养老保险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年限由投标单位出具证明。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R接受 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各成员须具有有效的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 (2)联合体牵头人必须为本项目的施工单位; (3)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加盖联合体各方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责任及义务;联合体牵头人负责联合体在本项目的投标活动中与招标人的联络工作; (4)联合体投标的最多只能是2家单位组成联合体; (5)联合体各方没有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或被有关部门通报在招投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 (6)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参加投标; (7)满足法律法规关于联合体的规定。 |
1.5 |
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 |
☑不补偿 £补偿 |
1.6.1 |
踏勘 |
□不组织 ☑组织 现场踏勘时间2021年 11 月 19日9:00至2021年 11 月 22 日12:00,联系人:王启富(13608588669) |
1.6.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召开 |
1.6.2 |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
截至2021年 11 月 21 日12:00。 |
1.6.3 |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
截至2021年 11 月 22 日12:00 |
1.7.1 |
分 包 |
☑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总承包不具备资质的允许专业分包(但需要经业主同意)。分包金额要求:无。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满足资质管理要求。 |
1.7.2 |
偏 离 |
☑不允许 □允许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招标人发出的答疑及补遗书。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
截至投标截止时间2天前。 |
2.2.2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1年 11 月 23 日09时30分。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
在收到相应澄清文件后 24 小时内。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
在收到相应澄清文件后 24 小时内。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文件(但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
3.2.1 |
投标报价 |
1、投标货币:人民币; 2、投标人报价采用的形式为投标人结合企业管理水平及本招标工程项目所在地市场价格行情,在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上进行优惠下浮报价; |
3.2.2 |
最高投标限价 |
本项目投标最高投标限价为:定额下浮20%,投标人投标总报价不得低于此投标限价。其中: (1)施工费最高投标限价:定额下浮20%,低于以上投标限价的为无效报价; |
3.2.6 |
税金 |
投标人所有的报价均含税,税率按国家现行相关规定计取 |
3.3.1 |
投标有效期 |
5日历天(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计算) |
3.4 |
投标保证金 |
递交时间: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 账户名称:贵州雍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名称:贵州银行纳雍支行 开户银行账号:0708001900000016 二、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中标公示结束起10日后,贵州雍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如未收到招标人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项目存在投诉的书面通知,应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如收到书面通知,应当暂停投标保证金退还。 公示期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和中标人签订总承包合同后,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程完工80%后退完50%农民工资保证金,剩余保证金待工程全部完工后一次性退还(退还金额不计利息)。 |
3.5.5 |
近3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仲裁情况 |
2018年11月01日至2021年11月01日 |
3.6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允许 |
3.7.1 |
签字或盖章要求 |
1、所有要求投标人盖单位章的地方都应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或电子印章,不得使用专用印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2、所有要求人员签字或盖章的地方应用不褪色的墨水或签字笔由本人亲笔手写签字或电子签名(包括姓和名),或用盖章(如签名章、签字章、电子印章等)代替。 3、若为联合体投标的,除特别要求外,其他要求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盖章或签字的,均由联合体牵头人盖单位章或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盖章。 |
3.7.2 |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 |
本次招标采用现场招标,投标人须在开标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纳雍县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并签到,否则,投标将会被否决。 |
4.2.4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否 □是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现场开标。 |
5.2 |
开标程序 |
本次开标采取现场开标,投标人须到开标现场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7人,其中招标人代表2人,(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5人(专家库随机抽取)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5人以上 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
7.1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是 ☑否,推荐经评审下浮率高前三名为中标候选人。 |
7.2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 |
招标人将中标候选人的情况,包括投标报价、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评标得分情况等信息在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 |
7.4.1 |
履约担保 |
履约担保的形式:☑银行支票、汇票 ☑保函 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金额的10%。履约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为与招标人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30日内。 |
8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8.1 |
词语定义 |
|
8.1.1 |
类似工程的定义 |
/ |
8.2 |
“暗标”评审 |
|
|
技术标是否采用“暗标”评审方法 |
□采用☑不采用 |
8.3 |
投标文件电子版 |
|
|
1、提供辅助评标用光盘壹份(含标价工程量清单)。 |
☑不采用 □采用 |
8.4 |
是否实行计算机辅助评标□是☑否 |
|
8.5 |
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会 |
|
|
按照本须知第5.2 款的规定参加开标会。 |
|
8.6 |
中标公示 |
|
|
中标公示:招标人将中标候选人的情况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 日。 公示期无异议,或异议不足以影响中标结果,排名第一的为中标人。 |
|
18.7 |
知识产权 |
|
|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
|
8.8 |
重新招标的其他情形 |
|
|
除投标人须知正文第8条约定的情形外,在投标有效期内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或有效投标不足三个,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具备竞争性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
|
8.9 |
监督 |
|
|
本项目的招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管辖权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监督电话:。 |
|
8.10 |
解释权 |
|
8.10.1 |
本招标文件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
|
8.11 |
招标人补充的约定内容 |
|
8.11.1 |
各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无需出具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由中标单位在领取中标通知书之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查询本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无行贿犯罪记录,如有行贿犯罪记录,取消中标企业中标资格。 |
|
8.11.2 |
投标人须书面承诺: (1)若中标,我公司将无条件配合招标人关于确保工程质量、推进建设进度、控制项目投资的全部工作。 (2)若中标,我公司承诺绝不发生因我公司原因造成的堵工或停工现象。 (3)若中标,我公司将严格执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 (4)若中标,我公司保证在进场施工前,严格按照《贵州省建设工程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实施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51号)的规定,向工资保障金专户足额储存工资保障金。按照《贵州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暂行)》(黔人社厅通〔2016〕462 号)的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用于支付项目的农民工工资。配备本项目劳资专管员,保证本承接项目建设合同履行期内严格规范劳动用工管理,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保证依规实行实名制用工的管理,健全建立动态系统管理记录本项目各技能工种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台账。 (5)若中标,我公司将严格按照《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6〕32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减轻企业负担联席会议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减负办〔2019〕1号)文件规定,保证该项目工程款首先向本项目的农民工足额发放工资,其次足额支付分包单位、设备、材料工程款的中小企业账款,确保不发生任何不同形式的上访、闹访、集访等恶性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纠纷事件。 (6)若中标,我公司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一切行为负总责。如因我公司农民工工资发放不到位或处置不力,导致的上访、闹访、集访等恶性事件的发生,我公司须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及一切法律责任。因处置工作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及其它责任均由我公司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发包人将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将我公司及我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7)上述处罚不免除我公司按照合同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8)若中标,我公司不更换拟派的项目管理人员。项目管理人员每月驻留工地现场的时间不少于22日历天,并服从招标人的现场考勤管理; 注:投标人未作出以上承诺的按无效标处理。 |
|
8.11.3 |
本项目招标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再追加投资金额,最终工程结算价不得超过总投资估算的相应价格,超过的部分招标人不进行结算及支付。 |
|
8.11.4 |
1、设计、施工费:按月进度进行支付,每月支付已完成工程量的80%,待支付至合同总额的80%时停止支付,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总额的90%,结算审计结束后支付至审计金额的7%,余3%作为工程质保金;工程质保期满后结清工程质保金。 |
|
8.11.5 |
1、如果招标文件中获取招标文件时间、投标报名申请时间、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与招标公告不一致的,请以已发布的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通知为准。 2、若对招标文件有异议,应当在递交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以第一次公告的截止时间为准)前2天提出,超过规定的异议提出时限,招标人不予受理。 |
|
8.11.6 |
因合同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由纳雍县人民法院申请仲裁。 |
纳雍县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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